网络平台经营者为获取独家交易机会,综合运用调整收费优惠比例以及不允许附加服务、不签协议、强制关停店铺等惩罚性手段,诱导、强迫平台内商户不与其他平台合作,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互联网领域商业道德,剥夺了平台内商户的自由选择权,侵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损了社会福利,破坏了开放、共享、公平、有序的互联网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01
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案号()浙07民初号
二审案号()浙民终号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合议庭审判长许惠春
审判员王亦非
审判员李臻
书记员王莉莉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丹,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晶,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一、三快公司赔偿拉扎斯公司经济损失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拉扎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年施行)第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02
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案号()浙03民初号
二审案号()浙民终号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审合议庭审判长王亦非
审判员李臻
审判员郭剑霞
法官助理杨天齐书记员王莉莉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经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康源大楼南楼室。
负责人:郭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伟,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王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伟,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琴,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斌,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振芳,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一、拉扎斯公司温州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三快在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元;如不足以承担的,则由上海拉扎斯公司对该款项承担清偿责任。
二、驳回三快在线科技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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