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困难,占股10的股东有权申请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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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难以继续经营,继续存续会使股东权利受到重大损失,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年7月,禾禾公司注册登记,注册资金为6,,元,卢某持有60%股权,程某持有40%的股权。两年后,禾禾公司注册资金增加至1,万元,股东持股比例不变。禾禾公司一直经营良好,小野公司看中了这家企业的发展前景,于是在年,从程某手中买断40%的股权,但双方未约定股权转让价款,并约定虽然股权归小野公司,但仍由程某代持,至此程某变为禾禾公司代持股东。年至年间,大股东卢某和实际股东小野公司达成章程修正案,由小野公司增资,将禾禾公司注册资金增加至3,万元,并由小野公司对应持有禾禾公司50%股权。

年9月,禾禾公司厂房面临拆迁,公司停止经营,禾禾公司与相关单位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获得补偿价款,,元。

年10月18日,小野公司与代持股东程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小野公司将其持有的禾禾公司50%股权作价1,万元转让给程某。之后,双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工商信息显示禾禾公司股东变更为卢某、程某,各持有50%股权。

为解决禾禾公司拆迁款分配及股权问题,年7月15日卢某与程某签署会议备忘录一份,记载:程某向禾禾公司借款6万元,程某将代持的禾禾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小野公司等内容。小野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小野公司在禾禾公司的股权但未获支持。后小野公司向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债务款,经过一审和二审,二审判决认定程某系代小野公司持有禾禾公司50%股权,对应的股东权益归小野公司享有。年6月小野公司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诉讼,该案于年5月8日经判决确认小野公司享有禾禾公司50%股权。

小野公司认为,自年7月至年12月期间,禾禾公司工商登记中未形成任何股东会会议记录。禾禾公司获得拆迁款后,为分配拆迁款及禾禾公司股权问题,从年起小野公司与禾禾公司另一股东长期处于对立状态,无法召开股东会并形成有效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小野公司于是以禾禾公司为被告,以股东卢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散禾禾公司。

被告禾禾公司辩称,不同意小野公司诉请,小野公司解散公司的理由不成立,禾禾公司不存在任何解散的法定情形,也不存在经营管理困难。第三人卢某意见同被告。

法院经核实查明,禾禾公司现在的工商登记信息中“股东及出资信息”显示,股东为卢某、小野公司。庭审中,各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法院调解,以保持公司存续。但后续经法院组织调解,各方未能达成调解方案。

法院认为,小野公司持有的禾禾公司股份超过10%,符合公司法关于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条件。本案中,禾禾公司目前仅有小野公司和卢某两名股东,双方各占50%的股份,而两股东自年以来因拆迁款分配及股权问题长期对立,诉讼不断,矛盾冲突严重。禾禾公司自拆迁以来,至今未落实经营场所,公司实际已停止经营。目前无证据证明禾禾公司在两年内召开过股东会,未能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也就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管理公司,股东会机制已经失灵。小野公司的股东权利长期处于无法行使的状态,其投资禾禾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禾禾公司的僵局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得到解决,亦无法通过法院组织的调解使公司得以存续。综上所述,法院确认被告禾禾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权利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符合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故小野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程某目前已不具有禾禾公司的股东身份,小野公司撤回将程某列为本案第三人的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综上,法院判决:准许解散被告禾禾公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权利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点评: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享有股权及利益分配、依照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监督公司的经营行为并提出建议或质询,转让、赠与或质押股权等权利。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难以继续经营,继续存续会使股东权利受到重大损失,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文案:华莉

编辑:丁金金

审核:李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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