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公示就收取代办服务费,商家被罚3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某;

住所: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

经营范围:汽车及配件、机电成套设备、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的销售,商务信息咨询,汽车租赁,汽车技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机械设备安装、维修。。

年3月14日,本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其于年3月14日在普陀区的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办理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时,被违规收取了50元的号牌办理费用,但未见收费标准公示牌。本局于年3月22日对上海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立案调查。在违法线索核实及立案调查过程中,本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在普陀区红柳路经营一家经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核准设立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主要负责代办部分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年6月初起,当事人在提供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代办业务中向客户收取总计50元的费用,其中包含5元/副的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费和45元/次的临牌代办服务费。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仅公示有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费的收费标准,但未公示临牌代办服务费收费标准而向客户收取相应费用。当事人于年3月19日起停止向客户收取临牌代办服务费。年6月初起至年3月18日期间,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及照片确认表、当事人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上海市机动车临时号牌工本费专用收据及临牌服务费复印件、临时行驶车号牌代办业务汇总表及核准代办机动车注册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本局于年6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者未明码标价收取临牌代办服务费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现要求你(单位):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履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来源: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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