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

                            

案例四

虞某、童某等十人侵犯著作权罪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虞某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架设“传奇私服”服务器并运营传播他人网络游戏作品的行为,应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童某等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私服经营者,仍为其提供广告发布服务从中牟利,应以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论处。

基本案情:

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童某等在位于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时代国际中心一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内,通过网络开设“传奇私服”发布站,在明知发布站所发布的“传奇私服”未经授权涉嫌侵权的情况下,仍通过发布站传播侵权作品,并从中获利。期间该发布站共收到涉案资金.12元,扣除相关开支后,被告人童某等共获利获利.27元。案发后被告人童某等退缴赃款.02元。

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虞某等在位于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外滩嘉园小区6幢室的私服游戏工作室内,开发并运营了传奇私服游戏共9款,包括“至尊火龙”“至尊黑暗”“天涯特戒”“真好火龙”“武神复古”“玫瑰复古”“风云传奇”“帝王火龙”“梦想精品”,以上九款游戏均未获得安证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授权。

在开发并运营上述九款传奇私服游戏过程中,被告人虞某总负责,被告人周某负责对工作室传奇私服游戏的研发和服务器的日常维护,被告人胡某及徐某充当工作室私服游戏的客服,李某1和李某2负责对工作室的私服游戏进行测试。

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虞某共收到涉案资金.74元,扣除相关开支后,被告人虞某等获利.07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退缴赃款元,被告人胡某退缴赃款元。被告人童某等人退赔被害单位安证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损失万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被告人虞某就退赔与被害单位安证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该案由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洪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洪湖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虞某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架设“传奇私服”服务器并运营传播他人网络游戏作品的行为,应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故判决:被告人童某等十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安机关扣押的电脑、手机等犯罪工具,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利用复制网络游戏软件侵犯著作权的典型案例,涉案人数众多,涉案资金达.1万元,社会影响大。被告人虞某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架设“传奇私服”服务器,非法运营他人网络游戏作品牟利;被告人童某等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私服经营者,仍为其提供广告发布服务并牟取暴利,其行为均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破坏了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在审理中,被告人童某等均认罪认罚。

本案裁判结果,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同时注重采用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犯罪工具等措施和手段,剥夺犯罪分子非法利益和再犯能力,保护文化市场的良好运行环境。

案例五

行政机关处理商标投诉举报事项案

裁判要旨:

1.基于举报、投诉行为提起的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要区分举报、投诉的事实是否涉及举报人、投诉人自身合法权益。

2.当事人就行政机关针对投诉举报事项所作的处理(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是否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取决于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具有在一定期限内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基本案情:

武汉东洋樱花电器有限公司(年5月29日更名为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家电公司)持有第号“SAKURA樱花”商标。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卫厨公司)因认为樱花家电公司通过提交虚假或伪造的证明材料连续取得“武汉市著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认定,遂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对该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主要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前述著名商标的认定和推荐“中国驰名商标”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案件相对方合法权益为由,于年11月14日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投诉函》,请求对樱花家电公司的造假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对涉事政府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失职或恶意串通行为进行调查;对樱花家电公司因造假行为获得的“武汉市著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予以取缔或撤销。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年2月26日向樱花卫厨公司出具《投诉件办理情况回复》称:对樱花家电公司年度、年度“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已经失效;对樱花家电公司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涉嫌提交虚假证据材料的行为已向相关单位报告并提请依法处理。

年4月4日,樱花卫厨公司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以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投诉后未依法履行行政职责作出处理决定和纠正错误行政行为为由,要求责令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履行职责,即:

⒈撤销对樱花家电公司的“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

⒉禁止其在商品、包装及广告宣传等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

⒊禁止其在涉及公司的商标确权案件、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各类案件中将“湖北省著名商标”作为证据使用;

⒋向国家商标局撤回对樱花家电公司“中国驰名商标”的推荐。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认为,其于年12月11日已将樱花卫厨公司的举报信函转至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履行了法定职责;樱花卫厨公司提出的部分行政复议请求事项超出该局行政职权,或不属行政复议范围。

年6月2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年7月11日,樱花卫厨公司就本案争议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人民政府为被告,樱花家电公司为第三人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撤回起诉。

年12月3日,樱花卫厨公司再次提起本案诉讼,以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以及因政府机构改革,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本案的审查职权已依法移转给湖北省知识产权局等为由,请求判令:1.撤销湖北省人民政府被诉复议决定;2.确认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未撤销将第三人樱花家电公司第号“SAKURA樱花”商标认定为“湖北省著名商标”的行政行为违法,并由其履行职责重新作出行政行为;3.诉讼费由湖北省知识产权局与湖北省人民政府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湖北省人民政府所作的被诉复议决定认定樱花卫厨公司的投诉举报行为不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请求权基础,原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投诉举报后是否做出相应行政行为与投诉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关系等,并据此决定驳回樱花卫厨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樱花卫厨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审理行政不作为俺的逻辑起点是举报人须证明投诉的行为具有可诉性。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当投诉举报人有明确证据证明反映事项涉及自身合法权益,且法律、法规等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该投诉举报行为有期限答复义务和具体行政处理程序,而行政机关因存在怠于履行、拖延履行等违法方式不履行该法定义务时,才有可能构成可复议或可诉的行政不作为。

本案中,樱花卫厨公司认为第三人通过提交非法获取和伪造的证据材料,连续取得“武汉市著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请求对第三人的造假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涉事政府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失职或恶意串通行为进行调查;对武汉东洋樱花电器有限公司因造假行为所获得的“武汉市著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予以取缔或撤销等。

就其请求内容而言,第三人是否存在前述违法情形,本身并不直接侵害或影响樱花卫厨公司自身的合法权益。即使樱花卫厨公司因行政机关对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而受惠,所体现的也只是一种反射利益,而非法律上的主观公权利。故原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樱花卫厨公司的投诉举报是否予以处理、如何处理,均不会对樱花卫厨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案例六

经营者正当使用地理标志和商品名称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案

裁判要旨:

一件商品上同时存在地理标志和商品商标,且商品商标注册于地理标志登记后,商品商标的注册人无权禁止在地理标志范围内其他经营者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及商品名称。

基本案情:

钟祥市扁寨果业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肖某与原告法定代表人付某于年联合创办了该合作社,共同引进开发新品种柑橘。开发成功后,肖某命名该柑橘为“泉水柑”。“泉水柑”上市后,在省内荣获多个产品奖项和荣誉。

年,钟祥市泉水柑种植协会申请的“钟祥泉水柑”经原国家农业部批准登记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并划定了钟祥市张集镇、长寿镇等8个乡镇90个村等地域保护范围。钟祥市扁寨果业专业合作社于年4、5月间,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取得了第号、第号“泉水柑”文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类别均为第31类:新鲜柑橘;新鲜水果(截止)。年2月,钟祥市扁寨果业专业合作社将上述两“泉水柑”文字商标转让给原告湖北付氏公司。

被告于湖北省钟祥市长寿镇注册成立,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为水果销售、泉水柑、风景树种植销售、农副产品购销。年11月14日,被告在电商平台淘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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