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复工劳动保障工伤认定疫情防控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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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普陀区企业集中复工时期的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企业及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普陀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特制作普陀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实务操作问答,供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参考。

劳动关系篇

Q

1、用人单位在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期间应当如何支付工资?是否可以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解答:延长春节假期所指的期间是年1月31日至2月2日,延迟复工所指的期间是年2月3日至2月9日。

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安排职工上班的,应当给予补休或者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实行其他工时制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家上班,原则上作为休息日加班,应当给予补休或者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未安排上班的,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职工在上述时间段休年休假。

Q

2、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如何稳定工作岗位?

解答:企业在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休息、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年将对不裁员、少裁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Q

3、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与职工协商调整薪酬、缩短工时、轮岗轮休?

解答:企业在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可以与职工协商处理。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应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复工篇

Q

1、企业复工需要哪些手续?

解答:在普陀区经营的企业在复工前应由企业负责人登录“上海普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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