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一老人出资56万元让女儿帮其买房时,女儿却私自将房子登记在其一人名下。老人告上法庭要求收回房子时,因不能举证被法院驳回。事后老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再次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收回56万本息,但法院却只判定返还46万元。
(来源:上海普陀区法院、红星新闻)
李大爷与老伴育有一个女儿,女儿已经嫁人,老伴已经去世。为了照顾老人的生活,女儿李女士雇佣了一个保姆在家照顾李大爷的日常起居生活。
上海的房价实在太贵了,李大爷打算在浙江嵊州全款购买一套价值56万元的商品房和一个用于停放单车的单车棚,用于其晚年的养老生活。
李大爷交了2万元定金后,因年事已高且身患4级视力残疾,于是就让女儿李女士陪同其前往销楼部签订房屋购房合同。出发前李大爷将之前从银行取现出来的39万元现金全部交给女儿保管。
李女士与李大爷一起出发前,还从李大爷名下的账户中取现15万元。可与开发商签合同时却只写自己一个人的名字,当时李大爷就已经提出异议。
但李女士却说是委托人的签名,不影响认定这套房子就是李大爷。李大爷当时想着是自己的女儿,应该不会骗自己,于是没多想。
可发现房产证最终只登记在女儿一个人的名下时,李大爷很生气,并要求女儿将房子还给自己。
但女儿却说房子可以让李大爷与保姆住到百年,房产证登记她的名字,就不能再更改。
李大爷一气之下在浙江将女儿告上法庭,主张双方只是委托合同关系,李女士无权将房子登记其名下。
民法典第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简而言之,购房款实际上是李大爷的,其只是委托女儿帮忙对合同把把关、保管好现金,并没有授意将房子登记在其名下,因此房子应当归李大爷所有。
可打官司是讲究证据的,李大爷主张是委托合同关系,但女儿主张是父亲对自己的赠与,所以李大爷想要获得法院的支持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浙江一、二审法院均以李大爷不能举证证明为由,驳回其所有诉求,且还要其承担两审诉讼费用。
回到上海后李大爷越想越生气,于是到银行打印流水记录并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女儿再次告上法庭。
民法典第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李大爷的主张很明确,银行流水可以证明56万元均是我从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取现并交给女儿的,可女儿却在未经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拿去买房。这钱是属于我自己的,女儿无权处分,依法应当返还。
李大爷这次的诉讼策很正确,且还有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他对这次诉讼信心满满。
可女儿却声称,李大爷自己取现的31万和她从李大爷名下银行卡取出来的15万,均是父亲对女儿的赠与,且是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赠与,剩余资金是其本人的,既然是没有条件的赠与,李大爷不能撤销。
民法典第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可一审法院认为,在李大爷明确表示不是赠与的情况下,女儿仍要主张是赠与的话,就要拿出证据来反驳李大爷的主张,否则其主张不能成立。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认定李大爷本人取款的31万是其个财产,女儿从李大爷名下取款的15万亦是李大爷的财产。虽然李大爷主张女儿从自己名下取出来的10万是李大爷早前理财账户到期后取出来让女儿代为保管的,但李大爷并不能举证证明这一点,且这10万元确实是女儿从自己名下取出来的,因此这10万元不能认定是属于李大爷的。
法院同时认为,房子已经登记在李女士名下并已经装修完毕,且李大爷未能举证证明给女儿46万是为了买房,因此不支持李大爷要求收回房子的诉求。
民法典第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综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定女儿李女士应当返还不当得利46万元本息给李大爷。
虽然一审宣判后女儿不服并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也是支持一审观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网友认为,李大爷只有一个女儿、老伴已经去世,且长期与保姆生活在一起。这房子迟早都是归女儿所有,估计女儿之所以一定要坚持登记在自己名下,目的只是为了防保姆而已。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