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商务规范〔〕2号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科创驱动转型实践区、宜居宜创宜业生态区,推进本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较为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和评价,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区商务委会同区财政局、区税务局联合修订《普陀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普陀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普陀区商务委员会
普陀区财政局
普陀区税务局
年8月10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定义)
企业技术中心分为国家级、市级和区(县)级三个层级。
普陀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商务委)、普陀区财政局、普陀区税务分局共同负责本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认定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委。区商务委牵头负责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申报、评价、日常管理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培育等工作。
第四条(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依法注册且税收登记也在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有一定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上海市和本区产业发展导向。属于当年度《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企业,不得申请。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第五条(指标要求)
(一)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万元);
(三)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万元);
(五)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2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且上一年度须有发明专利申请。持有发明专利的企业优先。
申请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二)普陀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
(四)会计师事务所(B类及以上)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企业技术中心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具体要求按照区商务委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进行。
申请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区商务委递交书面申报材料。认定办公室会同市经信委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调研和资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并在书面申报材料递交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认定意见。
经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由区商务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商务委会同区财政局、区税务分局公布认定名单,并授予《普陀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铜牌。
第十条(评价)
第十一条(评价材料)
(一)普陀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其他证明材料。
开展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应当按照评价工作通知填报评价材料,并向区商务委递交书面评价材料。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自书面评价材料递交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由区商务委对外公布。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四章调整与撤销
经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由该企业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区商务委;区商务委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调整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经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撤销其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二)未按时递交评价材料;
(四)所属企业被依法终止;
(六)所属企业涉嫌税收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调整和撤销的公布)
第五章政策和规定
本区企业技术中心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二)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调查、统计、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
(三)配合推广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经验。
经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上海市及本区有关规定,可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第六章附则
对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立即撤销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且自撤销资格后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本办法自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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