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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闻客户端
通讯员陈英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危害老百姓舌尖上安全的人,怎能重回食药行业?绝不能让制售“毒食品”“毒药丸”的人重操旧业。
近日,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终身禁止白某、袁某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或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年年初,白某见市场上蟹钳生意火爆,遂产生了加工蟹钳销售牟利的想法。但委托正规厂家生产成本太高,白某便动了歪脑筋。6月初,白某以个人名义租用普陀某地的冷库。随后,在未取得食品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白某召集连健康证都不具备的工人,在冷库空地内违法生产加工蟹钳与醉蟹钳,成品后速冻于冷库内准备销售。当年7月,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对冷库进行检查,当场查获蟹钳制品箱,醉蟹制品箱,共计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
经检验,上述制品不符合《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的规定。普陀区人民法院以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白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袁某是一家药店的经营者,年通过电话订购了保健食品“美国金根软胶囊”,在未取得该货品的相关经营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情况下,将货品上架销售,共销售盒。经鉴定,在“美国金根软胶囊”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该成分严禁在保健品中添加。年,被普陀区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以说,这项规定是食药涉罪人员从业的“最严禁止令”。
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在梳理历年来相关刑事案件裁判文书发现这两起案件线索后,经过审查,发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对白某、袁某实行“最严禁止令”,致使公共利益受损。
4月1日,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将白某、袁某纳入黑名单管理,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杜绝食品涉罪人员再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