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氏蜂蜜上海被罚未经审查发布宣传健康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普处〔〕07000954号)显示,上海蜜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存在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元,处罚决定日期年12月15日。

年9月19日,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反映上海蜜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某网店“汪氏蜂蜜官方旗舰店”销售的保健食品“汪氏蜂怡蜂胶软胶囊调节血糖0.5g*60粒1盒装”,产品广告涉嫌违法。年10月13日,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案件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上海蜜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号室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活动。当事人通过某平台开设网店,店铺名称“汪氏蜂蜜官方旗舰店”,主要销售各类预包装蜂产品。当事人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已进行备案,备案编号:YB69。

年12月起,当事人在其“汪氏蜂蜜官方旗舰店”发布标题为“汪氏蜂怡蜂胶软胶囊调节血糖0.5g*60粒1盒装”的产品广告。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所销售的产品为保健食品,产品名称:汪氏牌蜂怡软胶囊,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当事人发布的上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且当事人在上述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健康安全”的广告内容。

上述广告系当事人委托上海卓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版面设计,由当事人自行在京东“汪氏蜂蜜官方旗舰店”内发布。当事人为广告主,广告费用元。年9月26日,当事人进行整改,将上述保健食品下架停售,已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判定,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进行罚款,其他的处罚种类分别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同时,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无社会影响,广告系在自媒体发布,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1年,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经综合考量,按照一般的裁量等级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肆仟圆整(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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