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寿叶堂涉嫌传销二审法院与刑事犯罪有关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不久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一则《上海寿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周某良等与吴某、徐某珠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显示,上海寿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寿叶生物公司”)因“寿叶堂‘健康大使’活动”具有传销活动的特征,先后被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及上海市二中院认定涉嫌经济犯罪、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图片来自天眼查

据天眼查显示,上海寿叶生物公司成立于年11月,注册资本金3亿元,实缴资本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宁,同时为公司执行董事及持股99.5%的大股东,公司监事郑玲,同时为公司持股0.5%的小股东。公司旗下共有2家参股公司,一家为江西寿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万元,公司出资20万元,占股10%,另一家为上海寿叶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万元,公司出资万元,占股10%。

 寿叶堂“健康大使”涉嫌刑事传销

经一审查明,寿叶公司以免费提供寿叶堂相关茶叶产品为名,要求参与者先期缴纳保证金元,并承诺按照参与者再次推广数量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周某良、袁某莲经其同学介绍,通过徐某珠加入该项目,投资总计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周某良、袁某莲起诉所涉事实具有传销活动的特征,故周某良、袁某莲、寿叶公司、吴某、徐某珠之间纠纷涉嫌经济犯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二审认为,周某良、袁某莲和寿叶公司虽均认为本案不涉及刑事犯罪,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寿叶堂“健康大使”活动推广协议》以及对本案相关情况的陈述,本案寿叶公司的行为确可能与刑事犯罪有关,目前不应作为民事纠纷处理。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遂裁定驳回周某良、袁某莲起诉并无不当。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立案后撤销案件,周某良、袁某莲可再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周某良、袁某莲及寿叶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产品虚假宣传被行政处罚

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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