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叶*未及时配合法院工作,后悔莫及,感谢法院对我的从宽处理,从今以后,一定改过自新,好好做人,做一个遵纪守法,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良好市民。”30日下午,被执行人叶某因履行义务得以提前走出看守所,到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办理提前解除拘留等相应手续时,叶某对自己之前的拒执行为感到后悔莫及。
案件回顾
叶某涉及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系该纠纷的抵押人,以自己名下位于沈家门的一处房产替他人债务作抵押。债权经公证后,形成执行证书,该主债务人包某某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本金35万元及相应利息,包某某与叶某为该公证债权文书案的被执行人。
因被执行人迟迟未履行义务,普陀法院依法查封了叶某名下该处用于抵押的房产。
今年11月初,为方便叶某自行腾退该房产,法院临时给了他一把被查封房产的大门钥匙,并责令其在11月10日前自行腾退完毕。
今年11月11日上午,普陀法院在开展集中执行行动过程中也来到了该处房产。执行法官上门时,发现叶某本人并不在家,但是房内丝毫没有任何腾退迹象。
于是法官致电叶某要求他回来说明情况,并再次说明了法律后果,叶某表示拒绝后挂断了电话。
法官遂依规切断被执行房产的水电并贴上封条,依法实施了强制腾退。
(法官切断水电)
(贴上封条)
岂料,房门上的封条当天就被叶某撕毁。
00:22拘留+罚款!
11月26日,普陀法院依法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叶某作出拘留15日处罚的决定。
(图为拘留决定书)
在执行拘留期间,叶某终于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以及法律的严肃性,意识到自己行为错误的同时,叶某家人替主债务人履行了还款义务。
鉴于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叶某亦有承认和改正错误的表示,普陀法院在11月30日提前解除了对叶某的拘留。
(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执行法官为叶某办理相关手续)
当天,法官还依法对叶某之前的拒不履行行为作出了罚款元的处罚决定。
(罚款决定书)
(叶某缴纳罚款)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执行人应当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及时向法院报告财产、及时履行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同时,申请执行人也应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及时向执行法官提供财产线索,以便执行法官更好的开展执行工作。
来源:浙江普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