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老年人、来沪务工人员、残障人士、困难群众等民事主体因为处于弱势地位,往往会遇到诉讼障碍、维权困难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部门履职后仍未实现最低维权目标,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偏弱不能或不敢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近年来,普陀区检察院坚持自愿原则、诉权平等原则、处分原则大力开展涉及各类特殊群体利益维护的民事支持起诉工作,探索完善民事支持起诉办案机制。
吴阿婆和老伴王某系失独老人,王某又因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退休金是两人的全部生活来源。年12月,吴阿婆因日常开支需要前往银行领取丈夫的养老金时,被告知银行卡过期,鉴于王某现状,需其出具法院宣告王某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她为王某监护人的裁判文书方能办理相关业务。得知该情况后,检察官立即和吴阿婆取得联系并上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承办检察官认为吴阿婆年事已高、腿脚不便,独自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存在困难,符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条件。根据民法典规定,检察官认为吴阿婆作为配偶,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其丈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向法院申请指定自己为丈夫的监护人。经吴阿婆同意,检察官为她写了宣告丈夫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吴阿婆为监护人的书面申请书。法院在收到申请书后,委托鉴定机构对王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
承办检察官陪同前往银行协商解决方案
疫情期间,检察官也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