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特约通讯员贺天牧记者江跃中)普陀区法院依法对王某与何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做出民事调解,何某应向王某履行支付本息合计人民币35万元的义务。但何某并未履行生效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普陀区法院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其限期到庭履行义务,但未果。执行法官采取查控何某股票、强制平仓的措施,不料变价款却“不翼而飞”。经执行法官不懈努力,何某最终支付了钱款。强制平仓偿还借款执行法官经过仔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何某为非上海市户籍人员,其名下开设有沪市A股账户,股票账户内的有价证券变现后,足以履行全部金钱债务,执行法官遂通过总对总系统网络,查控上述股票。为了防止意外发生,执行法官做了周密部署,先赶赴何某所开户的券商公司处,对其在营业网点的资金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同时,执行法官向其户籍所在地、生效调解载明的上海市常住地址、社保缴金单位所在地,送达执行裁定书及限期履行义务告知书,望其在一周内到庭主动履行义务。此后的一周里,何某既没有与执行法官联系,也没有向申请执行人王某表示自愿履行义务,执行法官遂强制平仓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股票,并将股票变价款自被限制的资金账户扣划至法院账户。节外生枝资金消失然而,在强制平仓的次日,执行法官接到来自券商的紧急“强制平仓股票所得的变价款竟已不在被限制的资金账户中!”执行法官主动立即“复盘”情况,在券商的配合下,查明了平仓当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短短2小时的交易时间内,何某网上登录证券账户4次,相关钱款于9时31分转至何某名下保证金理财账户内。在券商的配合下,法院第一时间追加了对其保证金理财账户的限制措施,以防股票变现所得款意外转移。同时,对资金流动情况进行了取证,以便追究隐匿、转移资产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通过“”系统平台,责令何某于当月专项执行活动日到庭接受法制教育。发现漏洞及时填补不久,何某到庭说明情况,在开立证券账户之初,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设置了闲置资金自动转入保证金理财账户的操作,场内购买其他非股票类理财产品,所以,何某表示该项资金流动是系统自动操作的结果,非自己人工所为。同时,其对自己未主动履行义务的情况,具结了悔过书,并获得了随其一同到庭的申请执行人王某的谅解。在确认钱交付给王某的情况下,执行解除了对何某的全部强制措施。